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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户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户某。委托代理人:朱玉芹,泰州市姜堰区张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甲。原告户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程某甲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被告程某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玉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程奥林。因双方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被告外出与原告之间毫无联系,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程奥林的抚养事宜由法院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程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程奥林。被告于2012年外出未归。原告先后于2013年8月8日、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分别于2013年10月21日、2014年11月17日撤回起诉。2015年6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程某乙现在泰州市姜堰区张甸中心小学就读二年级。审理中,原告认为婚生子程某乙由其抚养,被告程某甲应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泰州市张甸镇张前村出具的证明、本院(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446-2号及(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泰州市姜堰区张甸中心小学学籍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被告外出后长期不归,与原告互无联系,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本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婚生子程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婚生子抚养费600元/月的要求偏高,根据婚生子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给付婚生子抚养费每月400元。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等,因被告未到庭,有关财产无法查清,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处理。被告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户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程某乙随原告户某一起生活,被告程某甲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按400元/月的标准支付婚生子程某乙的抚养费,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抚养费1200元,由被告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户某支付,2016年起的抚养费,由被告程某甲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原告户某支付当年度抚养费48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8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 判 长  韩国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孙维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