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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三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曹某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南,曹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三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赵南,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海城市苏家街81号被执行人曹阳,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响堂管理区箭楼村申请执行人赵南与被执行人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海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后,曹阳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物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鞍民二终字第770号终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15年4月3日,申请人关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00281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爱福审判员 :徐大全审判员 :郭洪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