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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根生、张康与刘成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生,张康,刘成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张根生,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原告张康,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系原告张根生之子。委托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刘成娃(又名刘成),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生、张康与被告刘成娃(又名刘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生、张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生、张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根生、张康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彦人民陪审员  刘小丽人民陪审员  李桂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