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许发卫、马响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徐智艺,行长。被执行人许发卫,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马响秀,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袁敏,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福建金海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发卫、马响秀、袁敏、福建金海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许发卫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L2××78)的房屋财产权利。现因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我院均属于轮候冻结,暂时没有变现的权利,因此,本案宜延期执行。待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我院有权依法可以变现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文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