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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凯撒宫洗浴会所与高丽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峰区凯撒宫洗浴会所,高丽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西峰区凯撒宫洗浴会所。法定代表人温强,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姜涛,男,系该洗浴会所员工��被告高丽娟,女,庆城县人,农民。原告西峰区凯撒宫洗浴会所诉被告高丽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丽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峰区凯撒宫洗浴会所诉称,被告高丽娟原系其公司员工。2015年5月15日,原告通过甘肃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支付工资时,本应支付933元,误支付9333元,已转账至被告的甘肃银行卡号为6231820101002109485的账户中,经多次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退还其多付的金钱,故诉请判令被告返还84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个体户从业人员登记审批表1份、凯撒宫洗浴会所2015年4月份员工工资表1份、甘肃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1份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经核查,甘肃银行网上银行出具的业务专用凭��所显示的高丽娟账号为882301198004200010,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不符。被告高丽娟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其提交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不相符合,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峰区凯撒宫洗浴会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杰人民陪审员  方百智人民陪审员  嵇兴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