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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5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车治来与北京三友兴旺通达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7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治来诉被告北京三友兴旺通达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车治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