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锋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锋,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老王岗乡孙坡村委孙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锋及其辩护人张林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赵锋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平舆县老王岗乡至李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老王岗乡孙坡村委大李庄南,因当时大雾天气,与对方向行驶的李爱国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至使李爱国受伤,事故发生后赵锋驾车逃逸,李爱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2015)第1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锋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爱国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东升、郝国华、张四年、罗喜、唐文荣、尹学俭的证明,书证:平舆县公安局老王岗派出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报告书、悬赏公告、抓获证明、调查报告、痕迹比对记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锋的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平舆县司法局可对被告人赵锋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赵锋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徐赟丽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