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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宪宏与张继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宏,张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曾宪宏,教师。被执行人张继成,个体运输户。曾宪宏与张继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5)南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继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宪宏于2014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继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张继成在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曾宪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