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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刁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3日生,住九台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生,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刁某某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刘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在此期间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代理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