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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文与和林县城关镇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常,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城关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张日常(又名张文),男,194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和林格尔县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城关村委会。地址和林格尔县。法定代表人苏永明,任村主任。原告张文诉被告和林县城关镇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寰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和林县城关镇村委会主任苏永明(法庭调查阶段中途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诉称,2008年被告和林县城关镇村委会改善河控地期间向我借款,买我的羊肉等共欠款8000元,虽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未还,只好起诉于法院要求被告偿还8000元。被告和林县城关镇村委会辩称,钱是欠的了,但是没办法下账。原告提供被告于2008年9月12日打下欠8000元欠条一张,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被告和林县城关村委会债务移接交汇总表被告认可。原告申请证人王吉书(上届村委会主任)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欠原告8000元债务。被告法人中途退庭未对证人质证。经审理查明,在改河控地工程中,被告和村是城关村委会尾欠原告张文8000元,并于2008年9月12日打下欠条一张,而且有被告上下届债务移汇总表,上下届村委会主任都有签字,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被告认为无法下账,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欠款8000元的事实清楚,有欠条及证人予以佐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城关村委会于判决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日常(张文)欠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