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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陈某婚姻家庭纠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陈某某,陈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309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被告陈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诉称,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路XX号XXXX房屋一处系我与我丈夫陈盈某及本案三被告居住的第一砂轮厂福利房动迁而来。我丈夫陈某某去世后,我与三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房屋暂时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代为保管,我在世期间,被告陈某某不得对房屋的产权进行买卖、抵押等各种交易行为。协议书中还约定,在我离世之后,该房屋的产权由三个子女平均分配,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之后,我按照协议书中约定,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但近期被告陈某四处卖房,并使我无处居住,我与被告协商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三被告与我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诉讼费三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按照协议履行,诉讼费我们三被告均担。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按照协议履行,诉讼费我们三被告均担。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陈述基本属实,但是我从来没想过卖房,我妈一直在诉争房屋居住,我从来没不让我妈住。手续X年前就办完了,协议是今年X月份签的,当时写的20XX年的日期。协议从签订到现在才半年时间,我不知道我母亲为什么起诉,我同意按照协议履行,诉讼费我们三被告均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某与其配偶陈盈某婚生三名子女,即三被告。原告配偶陈盈某去世后,原告为避免自己去世后,房屋过户手续繁琐,子女之间产生分歧,故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如下:“现位于苏家屯区沙柳路XX号XXXX,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一所,其前身是父亲陈某某与母亲金某某及三个子女所居住的第一砂轮厂福利房,后经房产改造、动迁,转变而来。由于我父亲已经离世,母亲年事已高,针对母亲赡养及子女对房屋产权分配事宜,协议如下:一、为避免母亲过世后,房产过户手续繁琐,子女之间产生分歧,该房产暂时过户到女儿陈某名下,代为保管。母亲在世期间,陈某不得对房屋产权进行买卖、抵押等各种交易行为。二、母亲离世后,该房屋产权由三个子女平均分配,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三、在母亲生活期间,哪个子女与母亲同住,交纳取暖费用。四、母亲有退休工资,生活费用自己负责,如有意外费用,如医疗、生病、买墓地等等由三个子女共同分担,各分担三分之一。五、如三个子女当中,不分担以上费用,视其为放弃房屋产权的分配份额。此协议一式四份。协议人:母亲金某某,儿子陈某某,女儿陈某,女儿陈某。时间20XX年XX月XX日”。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协议书、房证、契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陈某在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由三被告各负担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