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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翟佃红与王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佃红,王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856号原告翟佃红,农民。委托代理人范毅,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佃红与被告王强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佃红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强审 判 员  孙金刚人民陪审员  张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