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翟佃红与王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佃红,王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856号原告翟佃红,农民。委托代理人范毅,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佃红与被告王强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佃红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强审 判 员 孙金刚人民陪审员 张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