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段青全与付保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青全,付保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段青全(小名玉星)。被告付保枝。委托代理人胡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全诉被告付保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付保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青全撤回对被告付保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文安审 判 员 齐文霞人民陪审员 秦法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