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德超与万明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超,万明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胡德超,男,生于1984年7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万明东,男,生于1987年3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超诉被告万明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德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德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德超负担。审判员 任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维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