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法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常法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蒋本龙与被执行人杨松琳、黄程兵、黄建清、黄佳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本龙,杨松琳,黄程兵,黄建清,黄佳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刘麦屯,陈玉灵,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蒋本龙,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蒋良芳,女,1977年9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永钢,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松琳,女,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黄程兵,男,1960年3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黄建清,女,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黄佳乐,男,2009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法定代理人杨松琳(系黄佳乐之母),女,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以上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云,湖南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周,该公司总经理(缺席)。被执行人刘麦屯,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委托代理人梁晓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玉灵,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缺席)。被执行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徐乃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学方,周口市法律事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泡,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系该公司员工,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法定代表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友,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洪阁,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常立保字第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松琳(系湘L7JL**号小车车主黄朱葵之妻)所有的湘L7JL**号小轿车,现申请执行人蒋本龙以已与被执行人杨松琳、黄程兵、黄建清、黄佳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松琳(系湘L7JL**号小车车主黄朱葵之妻)所有的湘L7JL**号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阳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