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成枝、万良喜等与阮仕余、耿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枝,万良喜,阮仕余,耿瑞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王成枝,女,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原告万良喜,男,生于1968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回避,代为收集证据,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XX,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回避,代为收集证据,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被告阮仕余,男,生于1959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公民省份证号码420322195909192418。被告耿瑞香,女,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公民省份证号码420322196901143122。系被告阮仕余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枝、万良喜诉被告阮仕余、耿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枝、万良喜于2015年9月25日以与二被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枝、万良喜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枝、万良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王成枝、万良喜负担。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