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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碧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艺峰,该公司驾驶员。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负责人黄祁艳。本院在执行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4773.4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