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刑立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邵香珠与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磁刑立字第00008号自诉人邵香珠,群众,农民。诉讼代理人邵义宏。自诉人邵香珠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以其身体有病,其丈夫宋子飞不给其治疗,不照顾其为由,要求追究其丈夫宋子飞的遗弃罪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丈夫宋子飞构成遗弃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邵香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林海审判员 程红军审判员 姚纪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缺乏罪证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