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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陈权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陈权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755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发成,系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颖,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陵文,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权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陈权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权辉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健成人民陪审员  徐瑞香人民陪审员  佘利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