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建勇与李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勇,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308号申请执行人江建勇。被执行人李冬。申请执行人江建勇与被执行人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的(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2015年7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冬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东郊花苑6幢603室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