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石荣诉被告邹斌、漆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石荣,邹斌,漆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何石荣,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被告邹斌,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漆文艳,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石荣诉被告邹斌、漆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石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何石荣承担。审 判 长  王枫审 判 员  匡琼人民陪审员  贺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