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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云来、李青伦与李青伦、李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谢云来,农民。被告:李青伦,农民。被告:李秀芬,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云来诉被告李青伦、李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云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云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27元,减半收取2313.5元,由原告谢云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利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