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张龙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张龙云,范会航,谢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负责人潘启霞。被执行人张龙云,男,生于1964年8月13日。被执行人范会航,男,生于1972年8月29日。被执行人谢相胜,男,生于1987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龙云、范会航、谢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龙云、范会航、谢相胜支付借款本金83743.4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11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龙云、范会航、谢相胜下落不明,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张龙云、范会航、谢相胜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竹县人民法院(2015)大竹执字第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对剩余债权83743.45元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杨宁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