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某、吴某某与孙某某、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吴长蓉,孙良英,冯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李君,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吴长蓉,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孙良英,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冯建勋,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李君、吴长蓉与被执行人孙良英、冯建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良英、冯建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君、吴长蓉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韩 娟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元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