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游沛与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沛,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728号申请执行人游沛。委托代理人罗六清,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458号。申请执行人游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收入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