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蔡宗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宗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497号罪犯蔡宗保(曾用名蔡宗宝),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留坝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以被告人蔡宗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该院又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留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宗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6月4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蔡宗保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蔡宗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6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宗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罪犯蔡宗保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蔡宗保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盗窃犯罪,属累犯;且其至今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未履行,在服刑期间又曾多次违反监规,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蔡宗保的减刑建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宗保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