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衢州龙威塑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龙威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侯中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28号。被告:衢州龙威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龙威塑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91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