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三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慈利县禾盛木业制品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三初字第27号原告XX,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慈利县禾盛木业制品厂。负责人毛文法,厂长。原告XX与被告慈利县禾盛木业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4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XX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禾盛木业制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XX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禾盛木业制品厂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年武人民陪审员 唐敦文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胜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