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邢某某、邢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邢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陈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赵亚民,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邢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辩护人常晓斌,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及辩护人赵亚民、常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经预谋,由邢某某通过互联网等途径非法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联系广告商,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名义在多个杂志报刊上刊登“100万富翁的摇篮”、“500万的生产线”等诈骗广告,谎称可以向注册会员发放福利彩票中奖号码,诱骗他人上当。当被害人看到杂志报刊中的广告和其电话联系后,邢某某、邢某甲二人谎称是“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工作人员、主管、财务等身份,相互配合,以交会员注册费、报号费、保证金、保密费、见面签合同小费等借口诱骗他人向其购买的银行账户汇钱。被害人汇款后由被告人邢某甲在汉口银行和武汉市张自忠路自助等银行网点ATM机上取现,赃款除去广告等费用后二人平分。以以上方式,被告人邢某某、邢邢某甲共同诈骗情况如下:(一)、2014年9月,诈骗被害人强某某96300元;(二)、2014年9月,诈骗被害人胡某某8300元;(三)、2014年9月、11月,诈骗被害人黄某某1300元;(四)、2014年9月,诈骗被害人孙某某300元;(五)、2014年9月,诈骗被害人张某乙300元;(六)、2014年9月、10月,诈骗被害人常某某8300元;(七)、2014年9月,诈骗被害人刘某乙300元;(八)、2014年10月,诈骗被害人肖某某4300元;(九)、2014年10月,诈骗被害人段某某300元;(十)、2014年10月,诈骗被害人宫某某900元;(十一)、2014年11月,诈骗被害人梁某某3300元;(十二)、2014年11月,诈骗被害人王某甲23300元;(十三)、2014年11月,诈骗被害人张某甲8300元;(十四)、2014年11月,诈骗被害人廖某某7300元;(十五)、2014年4月,诈骗被害人朱某某42300元;(十六)、2014年4月,诈骗被害人程某某11300元;(十七)、2014年5月,诈骗被害人燕某某6350元;(十八)、2014年5月,诈骗被害人金某某22900元;(十九)、2014年6月,诈骗被害人李某乙14500元;(二十)、2014年3月,诈骗被害人张某丁2400元。以上诈骗金额合计26255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现金262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赵亚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唯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认罪态度好、已退赔赃款、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从轻判处。辩护人常晓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唯认为被告人邢某甲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已退赔赃款,建议对被告人邢某甲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邢某某向其兄被告人邢某甲提出共同利用提供彩票中奖号码的方法进行诈骗,并提出具体诈骗方法,被告人邢某甲同意进行共同诈骗。被告人邢某某通过互联网等途径非法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并联系广告商,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名义在多个杂志报刊上刊登“100万富翁的摇篮”、“500万的生产线”等诈骗广告,谎称可以向注册会员发放福利彩票中奖号码,诱骗他人上当。当被害人看到杂志报刊中的广告给其打电话联系后,邢某某、邢某甲二人谎称是“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经理、财务等工作人员,相互配合,以交会员注册费、报号费、保证金、保密费、见面签合同小费等借口诱骗他人向其购买的银行卡账户内汇款。被害人汇款后,由被告人邢某甲在武汉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ATM机上取现,赃款除去支付广告费等费用后二人平分。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共同诈骗具体情况如下:(一)、2014年9月,诈骗被害人强某某96300元;(二)、2014年9月,诈骗被害人胡某某8300元;(三)、2014年9月、11月,诈骗被害人黄某某1300元;(四)、2014年9月,诈骗被害人孙某某300元;(五)、2014年9月,诈骗被害人张某乙300元;(六)、2014年9月、10月,诈骗被害人常某某8300元;(七)、2014年9月,诈骗被害人刘某乙300元;(八)、2014年10月,诈骗被害人肖某某4300元;(九)、2014年10月,诈骗被害人段某某300元;(十)、2014年10月,诈骗被害人宫某某900元;(十一)、2014年11月,诈骗被害人梁某某3300元;(十二)、2014年11月,诈骗被害人王某甲23300元;(十三)、2014年11月,诈骗被害人张某甲8300元;(十四)、2014年11月,诈骗被害人廖某某7300元;(十五)、2014年4月,诈骗被害人朱某某42300元;(十六)、2014年4月,诈骗被害人程某某11300元;(十七)、2014年5月,诈骗被害人燕某某6350元;(十八)、2014年5月,诈骗被害人金某某22900元;(十九)、2014年6月,诈骗被害人李某乙14500元;(二十)、2014年3月,诈骗被害人张某丁2400元。综上,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诈骗金额共计26255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强某乙(系被害人强某某之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强某乙的姐姐给强某乙打电话,说其父强某某从她那里拿走4000元钱。强某乙询问时,强某某告诉强某乙自己在县功镇安台村居住期间,从一本杂志上看到一个小广告,署名是中国福利彩票中心,说是可以提供中奖号码,强某某看到广告后信以为真,共分9次向对方汇款90300元,并还要向对方继续汇款6000元。对方的电话号码是010——2724和186——9138。3、被害人强某某(户籍地宝鸡市金台区,现租住陈仓区)陈述证实,2014年9月20日左右,强某某看到一本《传奇揭秘》杂志,上面印着一则题目是“100万富翁的摇篮”的广告。内容为以注册会员的方式向福彩彩民提供大奖号码。所留电话为010——2724和186——9138,强某某遂拨打该电话与一个自称是福彩中心员工邢某乙的男子通话,该男子要求强某某缴纳300元会员费,并告诉强某某一个账号621——8792。后又多次要求强某某缴纳保证金30000元等各种费用。强某某总计被骗走96300元。被诈骗汇款的账户前后有621——8792和622——9175。4、《传奇揭秘》杂志一本,邮政银行汇款收据2张、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8张,被害人强某某记录诈骗电话、账号的纸条两张、及以上材料照片证实,被害人强某某提供的《传奇揭秘》杂志第17页右下角印有100万富翁的摇篮字样的广告,所留电话为010-——2724和186——9138;被害人强某某通过中国邮政银行向账户名为邢某乙(621——879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两次,分别为2014年9月25日汇款300元,2014年9月26日汇款3000元、向账户名为邢某乙(622——9175)的农业银行账户存款8次,分别为2014年9月27日存款2000元,2014年9月30日存款5000元,2014年10月2日存款10000元,2014年10月4日存款20000元,2014年10月5日存款20000元,2014年10月5日存款20000元,2014年10月10日存款10000元,2014年10月16日存款6000元,以上汇款、存款合计金额为96300元。5、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邢某乙卡号为622——9175账户办理及客户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交易明细证实,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9175的账户户主为邢某乙,通讯地址为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化xxxx村x组。该卡在诈骗中的相关账目往来明细,其中2014年9月27日存入2000元,9月30日存入5000元,10月2日存入10000元,10月4日存入20000元,10月5日存入20000元,10月5日存入20000元,10月10日存入1000元,10月16日存入6000元,以上存入信息与被害人强某某所提供汇款、存款时间和金额一致。6、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查询信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8792的户主为邢某乙,该卡在2014年9月25日从宝鸡市陈仓区县功支行汇入300元,9月26日从宝鸡市陈仓区县功支行汇入3000元,以上交易信息同被害人强某某提供的汇款单上汇款时间和金额一致。7、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胡某某家住兰州市城关区,2014年10月8日,胡某某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广武门派出所报案称被骗8300元。2014年9月13日,被害人胡某某在报摊上买了一本《兵器周刊》第35期杂志,上面有一个“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布的提供大奖号码的广告。9月15日下午,胡某某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186——9138)咨询后,被一个自称姓唐和一个自称姓张的两个人合伙多次以会员费(300元)、信誉保证金(3000元)、安全保证金(5000元),共计诈骗8300元,均汇款给户名为邢某乙、账号为621——5090的建设银行卡。8、接受材料清单、汇款凭证三份(复印件)、《兵器周刊》上所刊登标题“100万富翁的摇篮”的广告一份(复印件)证实,2014年9月16日,被害人胡某某向户名为邢某乙(621——5090)的账户存款5000元;2014年9月16日向同一账户存款3000元;2014年9月15日向同一账户存款300元。《兵器周刊》第35期杂志上刊登的“100万富翁的摇篮”广告,所留电话为010-——2724和186——9138。9、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27日,黄某某在南安市丰州镇南门街路摊上购买一份《新读者》。在该杂志上看到一则“100万富翁的摇篮”的广告。黄某某拨打电话后、于2014年9月27日下午向对方农业银行账号为622——9175的账户汇款300元。后对方联系黄某某要求继续汇入3000元。黄某某解释自己经济困难,对方说再汇1000元也可以。2014年11月26日,黄某某又向对方账户汇入1000元,合计1300元。10、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客户通知书2份(由被害人黄某某提供)证实,2014年9月27日,黄某某向账号为622——917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300元,2014年11月26日又向该账户存入1000元。11、《新读者》杂志第25页证实,该杂志第25页印有“100万富翁的摇篮”字样的广告,所留电话为010-——2724和186——9138。1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证实,2014年9月27日,孙某某在一本叫“旧闻荟萃”的杂志内看到一个“100万富翁的摇篮”的广告,拨打该广告上电话后,对方要求其缴纳300元加入会员。孙某某向对方账号为622——9175、户名为邢某乙的农业银行卡汇款300元,后发现受骗就报了警。1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9月,张某乙在河南老家看到一份报纸上有一个“100万富翁的摇篮”的广告,拨打电话后,对方要求其缴纳300元加入会员。张某乙向对方账号为621——7064、户名为邢某乙的账户汇款300元,后发现受骗。14、被害人常某某陈述、《兵器周刊》杂志上诈骗广告复印件(常某某提供)证实,2014年9月15日左右,常某某在贵阳市看到一本《兵器周刊》杂志,内有一则广告为“100万富翁的摇篮”,常某某信以为真,遂拨打广告上所留电话,对方以加入会员(300元)、注册费(3000元)、发号费(5000元)的名义诈骗他8300元。常某某将83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15、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及业务收费凭证各三份证实,被害人常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户名为邢某乙,账号为621——5090的账户汇入5000元;10月7日向同一账户汇入3000元;9月27日向同一账号汇入300元,合计8300元。16、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刘某乙看到一份杂志上有一个福彩中心的广告,拨打广告上电话后,对方要求其缴纳300元加入会员。刘某乙向对方账号为621——7064、户名为邢某乙的账户汇款300元,后发现受骗。17、被害人肖某乙陈述、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1日,被害人肖某乙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通河新村派出所报案称被骗4300元。2014年10月28日,被害人肖某乙在报摊上买了一本《焦点周刊》的报纸,上面有一个“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布的提供大奖号码的广告。肖某乙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咨询,被两男子几次以会员费(300元)、安全费(3000元)、劳务费(1000元)为名,共计骗去4300元,他把钱均汇给户名为邢某乙、账号为621——8792的邮政储蓄银行卡。18、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肖某乙提供)证实,2014年10月28日,被害人肖某乙向户名为邢某乙(621——8792)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3000元;2014年10月28日向同一账户汇款1000元。19、被害人段某某陈述、报案材料、段某某提供的诈骗广告复印件证实,2014年10月24日,被害人段某某在报摊上买了一份报纸,上面有一个“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布的广告“百万富翁的摇篮”,广告内容称能够提供2014年全年大奖号码,所留电话为010-——2724和156——6923。肖某乙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咨询后,被两男子以会员费名义诈骗去300元,肖某乙把300元汇给了两男子提供的户名为邢某乙、账号为621——7064的工商银行卡。20、被害人段某某提供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证实,2014年10月24日,被害人段某某向户名为邢某乙(621——7064)的工商银行卡汇款300元。21、被害人宫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下旬,宫某某看报刊杂志时看到一个福彩中心的广告,宫某某信以为真,拨打广告所留电话后,对方要求其缴纳300元加入会员。刘某乙向对方账号为621——5090、户名为邢某乙的建行账户汇款300元,之后,对方要求宫某某继续缴纳报号费,宫某某又缴纳了600元的报号费,后发现受骗。共被骗取900元。22、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底到11月初,梁某某在一本叫《武备天下》的杂志上看到一个“中国福利彩票中心”的广告,拨打广告上电话后,对方要求其缴纳300元加入会员。刘某乙向对方账号为621——7064、户名为邢某乙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300元,之后,对方又以送号费的名义诈骗梁某某3000元。2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0月,被害人王某甲在一本《军事周刊》的杂志上看到一个“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布的提供大奖号码的广告。王某甲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咨询后,被两男子多次以会员费(300元,10月8日),抢号费(3000元,10月8日),保证金(1000元,10月9日),选号费(1000元,10月13日),合同费(5000元,11月10日),好处费(4000元,11月20日)名义共骗去23300元,被骗钱款均汇入了两男子提供的户名为邢某乙、账号为621——5090的建设银行卡内。24、王某甲提供的建设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证实,2014年10月8日,被害人王某甲向户名为邢某乙(621——5090)的建设银行卡汇款300元;2014年10月8日向同一账户汇款3000元;10月9日汇款10000元;10月13日汇款1000元;11月10日汇款5000元;11月20日汇款4000元。以上金额合计23300元。25、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张某甲亲笔陈述证实,2014年11月3日,被害人张某甲在一份报纸上看到两则“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布的提供大奖号码的广告。张某甲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咨询后,被两男子多次以会员费(300元),保密费(3000元),抢号费(3000元),选号费(2000元)名义骗去8300元,被骗钱款均汇入了两男子提供的户名为邢某乙、账号为621——7064的工商银行卡上。26、被害人张某甲提供的诈骗广告的复印件证实,两则诈骗广告题目分别为“100万富翁的摇篮”和“百万富翁的摇篮”,所留电话为010-——2724、186——9138、以及156——6923。27、张某甲提供的工商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证实,2014年11月21日,被害人张某甲向户名为邢某乙(621——7064)的工商银行卡汇款500元;2014年11月14日向同一账户存款1500元;11月3日汇款300元;11月8日汇款3000元;以上金额合计5300元。(10月6日向一个叫徐某乙的账户汇款798元,这笔汇款与本案无关。此笔事实中汇款凭证虽然只有5300元,但综合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应认定诈骗数额为8300元。)28、被害人廖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被害人廖某某在一份《国防参考》的报纸上看到一个“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布的提供大奖号码的广告。廖某某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咨询后,被两男子多次以会员费(300元,11月10日),保证金(3000元,11月13日),保密费(2000元,11月15日),选号费(2000元,11月20日)名义骗去7300元,被骗钱款均汇入了两男子提供的户名为邢某乙、账号为621——8792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29、廖某某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证实,2014年11月10日,被害人廖某某向户名为邢某乙(621——8792)的邮政银行卡汇款300元;2014年11月15日向同一账户汇款2000元;11月20日汇款2000元;11月13日汇款3000元。以上金额合计7300元。30、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清明节期间,被害人朱某某在一份《大家文摘报》的刊物上看到一个名为“百万富翁的生产线”的广告,该广告称可提供福彩中奖号码。朱某某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咨询后,被人多次以会员费(300元),保证金(2000元),合同费(20000元),预备号码费(20000元)等名义骗去42300元,被骗钱款均汇入了户名为朱某乙、账号为621——9954的工商银行卡及账号为621——5215的建设银行卡上。31、被害人朱某某提供的广告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朱某某看到的广告名为“百万富翁的生产线”,广告内容为向注册会员提供2014年全年大奖号码。所留电话为021-——8961和136——9512。32、被害人朱某某提供的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证实,2014年4月4日,被害人朱某某向户名为朱某乙的工商银行卡(621——9954)汇款2000元;2014年4月4日向同一账户存款300元;4月6日汇款10000元;4月6日汇款5000元;4月6日汇款10000;4月6日还向账号为621——5215、户名为朱某乙的建设银行卡汇款10000元。3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被害人程某某在一份《西安商报》的报纸上看到一个发布的提供福彩中奖号码的小广告。程某某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咨询后,被人多次以会员费(300元),会费(3000元),合同费(3000元),见面签合同费(5000元)等名义骗去11300元,被骗钱款均汇入了户名分别为朱某乙、赵某乙的银行卡上。34、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6月5日,被害人程某某向户名为赵某乙的建设银行卡(621——9879)汇款3000元。35、被害人燕某某陈述、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5、6月份一天,被害人燕某某在一份叫《环球时报》的报纸上看到一个名为“500万富翁的摇篮”的小广告。燕某某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咨询后,被人以会员费等名义诈骗三次,合计被骗6350元,被骗钱款均汇入了户名为赵某乙的银工商行卡。36、被害人金某某陈述、金某某自书材料证实,2014年5月29日,被害人金某某在一份《人力资源报》的报纸上看到一个名为“500万的生产线”的广告,其内容为可提供大奖号码。金某某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咨询后,被两男子多次以会员费(300元,5月27日),保证金(2000元,5月29日),保证金(4000元,5月29日),保证金(8000元,5月30日),抢号费(5000元,6月3日),退款费(3600元,7月1日)名义骗去22900元,被骗钱款均汇入了户名为赵某乙、账号为622——42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37、金某某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证实,2014年5月27日,被害人金某某向户名为赵某乙的农业银行卡(622——4214)汇款300元;5月29日向同一账户汇款2000元;5月29日汇款4000元;5月30日汇款8000元,6月3日汇款5000元,7月1日汇款3600元。以上金额合计22900元。38、被害人金某某提供的《人力资源报》复印件一份证实,出版日期显示为2014年5月23日的《人力资源报》刊登名为“500万的生产线”的小广告,上面所留电话为400——6019和156——5009。39、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6月17日,被害人李某乙在一份报纸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广告,内容为可提供大奖号码。李某乙拨打了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咨询后,被两男子多次以会员费(300元,6月18日),保证金(1000元),摇号费(1000元),合同费(2000元),合同费(5000元),合同费(5200元)名义骗去14500元,被骗钱款均汇入了户名为赵某乙、账号为622——55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40、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证实,李某乙于2014年6月18日向户名为赵某乙、账号622——557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1000元,6月18日向同一账户存入1000元,6月21日向同一账户存入5000元,6月21日向同一账户存入5200元,6月21日向统一账户存入2000元。41、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前后,张某丁从某杂志上看到一个关于提供彩票中奖号码的广告,张某丁和对方联系后,对方自称是彩票中心内部的人,张某丁被对方分两次以联系费(400元),拿号费(2000元)名义骗走2400元。发现被骗后,张某丁和骗子在电话中对骂过,之后再没有联系。42、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证实,被害人张某丁于2014年3月18日向户名为朱某乙、账号为622——4175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2000元。43、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证明两份证实,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20日至22日被临时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44、陈仓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陈仓公安分局从被告人邢某甲处查获并扣押赃款262550元。45、陈仓公安分局发还清单、收条、发还赃款银行汇款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已向本案被害人发还赃款共计262550元(强某某,96300元;王某甲,23300元;宫某某,900元;张某甲,8300元;肖某乙,4300元;廖某某,7300元;梁某某3300元;刘某乙300元;胡某某8300元;段某某,300元;孙某某300元;张某乙,300元;黄某某,1300元;常振东,8300元;燕某某,6350元;金某某,22900元;李某乙,14500元;朱某某,42300元;程某某11300元;张某丁,2400元)。46、被告人邢某甲、邢某某指认作案手机证实,被告人邢某甲、邢某某对作案手机和手机中诈骗短信、通话记录进行了指认。47、陈仓公安分局协助查询通知书、户名为邢某乙、赵某乙、朱某乙的十二张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本案被害人向被告人汇款情况。4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邢某甲处查获并扣押银行卡14张、作案手机3部、被告人取款所穿T恤4件;公安机关从邢某某处查获并扣押银行卡3张、作案手机两部。49、调取证据通知书、经被告人邢某甲辨认的银行ATM机取款视频截图8张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分行相关ATM机视频,被告人邢某甲对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并确定视频中办理业务的男子为其本人。50、被告人邢某甲、邢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邢某甲、邢某某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报刊杂志上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邢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邢某甲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对被告人邢某甲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两被告多次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两被告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款已被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九年四月十九日止),并处罚金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国强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