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从江县物资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江县物资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448号原告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法定代表人梁杰参,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从江县物资局。所在地从江县丙妹镇。法定代表人赖远明,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从江县物资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也不申请缓、减、兔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118元,减半收取12559元,由原告从江县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胜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