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卜祥贵与王孔胜、李步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祥贵,王孔胜,李步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卜祥贵,无业。委托代理人:周妍妍,系苍山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孔胜。被执行人李步堂。申请执行人卜祥贵与被执行人王孔胜、李步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6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登记、银行存款情况,但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