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710号申请人杜某某,男,生于1985年12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前给付第一次抚养费48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补偿款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4800元履行清结,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黄 莎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