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与曹增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曹增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法定代表人冯国军,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郝西谦,该行副行长。被告曹增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与被告曹增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增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撤回对被告曹增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柳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