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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谢雪强与被告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雪强,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谢雪强,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吴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雪强诉被告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6954.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以其名下中国交通银行账户下存款人民币27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954.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