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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恢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古学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桂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学彬,周桂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恢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古学彬。被执行人:周桂琼。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旌民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桂琼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天山北路652号上水湾房屋及车位,现本案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桂琼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天山北路652号上水湾房屋及车位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