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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美霞与杨承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杨美霞,女。委托代理人邓阳成,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承高,男。原告杨美霞诉被告杨承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薛友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斌、人民陪审员蔡明珍参加的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美霞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霞撤回对被告杨承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杨美霞承担。审 判 长  薛友源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