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美霞与杨承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杨美霞,女。委托代理人邓阳成,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承高,男。原告杨美霞诉被告杨承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薛友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斌、人民陪审员蔡明珍参加的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美霞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霞撤回对被告杨承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杨美霞承担。审 判 长 薛友源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