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与温州富利瓯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宝益莱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温州富利瓯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宝益莱鞋业有限公司,叶少华,虞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康华路郑桥锦园(商城)4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震。被执行人温州富利瓯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少华。被执行人温州市宝益莱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少华。被执行人叶少华。被执行人虞笑连。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富利瓯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宝益莱鞋业有限公司、叶少华、虞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少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永楠路永楠商厦1304室(所有权证号:379794)、1402室(所有权证号:379851)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少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清明桥新村1幢402室(所有权证号:193494)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轮封;被执行人叶少华、虞笑连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7幢601室(所有权证号:0236310、0236311)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轮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虞笑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1号地下室145号车位(所有权证号:0231248),该房产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利息95395.71元及罚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少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永楠路的房产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叶少华、虞笑连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的房产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叶少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清明桥的房产及被执行人虞笑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的房产均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