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振敏与马子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敏,马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敏,身份证号,开滦林西矿业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马子荣,身份证号,沙河峪镇站多经公司工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08年8月6日作出的(2008)古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子荣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子荣的银行存款429.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