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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振敏与马子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敏,马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敏,身份证号,开滦林西矿业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马子荣,身份证号,沙河峪镇站多经公司工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08年8月6日作出的(2008)古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子荣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子荣的银行存款429.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