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郭明盗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881号罪犯郭明,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4000元(已履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罚金四千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郭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