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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先久与邓自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久,邓自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刘先久,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庶民,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自刊,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易刚洪,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温昌永,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久诉被告邓自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久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自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先久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自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刘先久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