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锦丽与丛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丽,丛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599-2号申请执行人:张锦丽。被执行人:丛晓东。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锦丽与被执行人丛晓东(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丛晓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锦丽借款。在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0059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从2015年10月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丛晓东在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每月工资收入,合计。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