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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蒋林与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洪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林,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33-2号申请执行人:蒋林,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洪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洪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蒋林支付到期债务200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阶段以(2015)蚌执字第002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原龙岗路西侧权证号为2015000150号、2015000149号房产。以(2015)蚌执字第0023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龙岗路西侧一宗13837.0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五国用(2011)第21**号),位于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区惠民路南侧、五福路东侧一宗15756.0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五国用(2012)第23**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面积3520.85平方米综合办公楼房一处(房地权证五公字第217070-××号),位于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面积3533.2平方米厂房一处(房权证号为:21××70号),位于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面积7174.69平方米厂房一处(房地权证五公字第217070-××号)及面积5403.47平方米厂房一处(房地权证五公字第217070-××号)。以上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无优先处分权,需在先查封案件对被查封财产整体处置后,可申请参与���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