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廷华诉被告郭显鑫、成都恒基恒昊门业有限公司、永诚财保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廷华,郭显鑫,成都恒基恒昊门业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韩廷华,男,生于1963年7月7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郭显鑫,男,生于1979年7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被告成都恒基恒昊门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5楼6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娇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1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廷华诉被告郭显鑫、成都恒基恒昊门业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廷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廷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廷华负担。审判员 杨文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双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