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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英诉被告项城市裕民农机有限公司、太康县全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英,项城市裕民农机有限公司,太康县全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吴金英,女,汉族,1963年生,住项城市。被告项城市裕民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晨,男,194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太康县全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英诉被告项城市裕民农机有限公司、太康县全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英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原告吴金英负担。审 判 长  白 光审 判 员  田孝红人民陪审员  张高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