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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敏、盛昌龙等与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宇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409-1号申请执行人:许敏,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健康巷。申请执行人:盛昌龙,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曲坊路。申请执行人:查红兵,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中山路。申请执行人:陶建国,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项目经理,住安徽省芜湖县保丰乡新桥行政村元东自然村。被执行人: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银湖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白兆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宇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水岸。法定代表人:周旭洲,董事长本院依据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执字第00409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宇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宇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