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宁海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谢能明与谢能明、林金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谢能明,林金水,庄秀莲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宁海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一市镇东岙王村。法定代表人:麻亚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锡全,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能明,居民,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被告:林金水,居民。第三人:庄秀莲,女,1956年2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560210002x),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跃龙街道坦坑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能明、林金水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海县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