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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农行申请执行马邦坤借款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马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692-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踅,该行七里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涂兴东,该行七里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马邦坤。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阆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邦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七里分理处卡号为62XXXXXXXXXXXXXX13的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昊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