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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桐庐大安贸易有限公司与桐庐佳丰针织厂、胡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132-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大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春松。被执行人桐庐佳丰针织厂。法定代表人胡建文。被执行人胡建文,(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6********)。申请执行人桐庐大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佳丰针织厂、胡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大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7099.5元、案件受理费1321元、执行费165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建文下落及被执行人桐庐佳丰针织厂、胡建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建文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汽车(未查扣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桐庐佳丰针织厂、胡建文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大安贸易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1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大安贸易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佳丰针织厂、胡建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