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新华与被执行人陕西眉县怡丰源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华,陕西眉县怡丰源商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715号申请人李新华,男。被执行人陕西眉县怡丰源商务酒店。申请人李新华与被执行人陕西眉县怡丰源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369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6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