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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田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975号原告:田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