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田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975号原告:田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成军 微信公众号“”